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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服离职后收折旧费是否合理,应该如何解决?


来源:品牌营销中心    更新时间:2015-07-14 17:42:29   浏览次数:8773

   案例:我去年10月开始到一家物业公司工作,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发给我一套工作服(旧的),但需要我缴纳300元的押金,并承诺在离职的时候我只要归还工作服就可以退回押金。当时我以为反正以后可以退的,就交了。上个月我打算辞职,在办理离职手续时我要求退还我300元的押金,但是公司只退我150元,理由是这套工作服已经被我穿了大半年了,要收取150元的折旧费。请问物业公司这样做是否合法?

  案例解析:张先生的问题主要涉及用工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能否要求劳动者缴纳任何形式的财物或者扣押其他相关证件。首先,作为专业的物业公司一般均要求职工穿工作服上岗,可见穿着制服上岗系单位对劳动者工作要求的组成部分,那么提供劳动者必须的工作条件 (工作服)当然是物业公司自身的义务,其将该义务转嫁至劳动者身上显然不合理。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可见禁止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收取劳动者财物也是有法可依的。至于缴纳所谓的折旧费就更加不合理了,劳动者在离开岗位时,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其将由单位发放的工作服交还单位,但因提供服装系单位的义务,即使服装在使用过程中有折旧或者破损,该损失不应由劳动者来承担。
  综上,张先生所在单位以服装费名义收取押金并要求劳动者支付服装的折旧费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张先生可向劳动部门反映情况,或者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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